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