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对养犬行为按照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施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