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道路、广场摆摊设点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