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

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