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