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