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二十七条有效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