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