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登记与年检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场地;(三)无遗弃犬只的记录;(四)五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