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