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