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