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二)重要的防护绿地;(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