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