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