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