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使用草原面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