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