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