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