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并按照草原退化程度采取综合改良措施,改善草原植被。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

禁牧、休牧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