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