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章 权属、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和采用免耕补播、撒播或者飞播等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改良草原,通过建设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草原水利设施及人畜饮水工程,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