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划定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