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