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细化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化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