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