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