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