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矛盾纠纷预防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告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