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七十条有效主席团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统筹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大会执行主席许可。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