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