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通(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九)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十)发布公告;
(十一)组织或者委托主任会议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十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三)决定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