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