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