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