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未按要求充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