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报告反映的情况,自行组织或者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