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