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审查报告,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地方性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获半数通过的,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