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急救中心、急救站(点)、急救从业人员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