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