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急救人员,配合做好救护相关工作以及为控制传染病传播而采取的措施,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按照省和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急救中心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实现救治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断和救治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医疗机构不得占用救护车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