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骚扰、恶意拨打"120"呼叫号码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救护车、急救人员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不得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