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急救人员无法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暴力行凶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