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