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