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民间文学,民俗,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