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一)建立保存、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馆、展示馆、博物馆等;

(二)撰写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

(三)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四)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