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一)将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中小学教育内容;
(二)支持学校通过开发校本教材、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组织研学旅游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和传承、传播活动;
(三)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和青年传承人;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