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跨区县(市)流传的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其他区县(市)进行文化交流合作,协同开展传承实践。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