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档案库以及资源数据库,对代表性项目及其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并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形式,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字化保护。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建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数字化系统,向社会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传承保护等情况,提升社会化共享与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