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民间习俗以及重大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交流、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并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