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场地或者减免场地租金等形式,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址、公共文化设施等,设立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体验、宣传和教育活动的综合场馆。

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展示场地、设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训、宣传、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设置专门展示、体验场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